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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设立的主体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
受理条件范围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调解。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1)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2)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3)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民间纠纷一般应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一般应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2)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3)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注意事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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