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江西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江西省公证质量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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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证业务发展,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国公证协会《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6月14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江西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江西省公证质量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5日
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组织实施(以下简称考核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考核机关应成立3 人以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公证机构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考核机关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实施、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公证机构的考核内容:
1、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出现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问题的;
4、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司法部、省司法厅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考核事项。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机构考核年度公证业务开展、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
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评价,并采取百分制计分评估办法(见附件
《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具体计分方法
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分值15分)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公证辅助人员和行政 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及不正当竞争情况的,计4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发生两起以
上不计分;
2、与上年相比,办证数量基本维持不变的,计5分;办证
数量下降的不计分;
3、设置了办事公开栏、公布了监督电话、实行了挂牌和统
一着装服务的,计4分;每少一项扣1分;
4、 统一规范使用了公证徽标等标识的,计2分;不规范使
用或未统一的,酌情扣1-2分。
(二)公证质量情况(分值20分)
1、每季度实行了公证质量自查,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和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上报了检查报告的,计4
分;少一次扣1分;
2、无假证,错证率未超过千分之三的,计5分;出现假证,扣20分;错证率超过千分之三的,不计分;
3、有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记录的,计2分;
4、无公证业务有效投诉的,计4分;出现有效投诉的,不计分;
5、自觉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
证协会组织的质量评查的,计5分;有拒绝、推诿、对抗等不配合质量评查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不计分。
(三)组织建设情况(分值19分)
1、抓好公证行业党的建设,设立基层党组织,并正常开展
活动的,计4分;
2、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公证员5人以上,县公证机构公证
员3人以上的,计3分;每少1人,扣1分;
3、公证员参加公证业务、技能培训,达到了40个学时的,
计4分;每少一名公证员培训或未达到40个学时的,扣2分;
4、配齐配优办证所需办公设备的,计6分;未使用公证办 证系统办证的,不计分;未配备身份证识别等必备办公设备的,扣2分;
5、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县 级公证机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计2分;未达到
的不计分。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分值8分)
1、公证机构认真按时按要求组织了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
考核的,计4分;超时考核的,扣2分;
2、公证员考核合格率达100%的,计4分;公证员考核每有一名不合格的,扣2分;两名以上不合格的,不计分。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分值8分)
1、公证文书材料按时归档的,计2分;
2、公证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的,计2分;
3、公证档案的借调和查阅有记载的,计2分;
4、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符合《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八章规
定的,计2分。
(六)公证专用纸及印鉴管理情况(分值6分)
1、公证专用纸有专人负责管理,专室、专柜存放,符合专
用纸安全性要求的,计2分;
2、公证专用纸领取、使用有登记的,计2分;
3、公章、钢印、签名章等印鉴有专人负责保管的,计2分。
(七)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分值19分)
1、公证收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证卷宗内附有收费
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减免收费有文字记载的,计2分;
2、与上年相比,公证收费基本维持不变的,计5分;收费
下降的不计分;
3、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公证协会会费的,计4分;未按规定
足额缴纳的不计分;
4、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公证赔偿后备金的,计4分;未按规
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分;
5、按规定足额留存了公证机构赔偿后备金的,计2分;未
按规定足额留存的不计分;
6、公证机构内部财务账目清楚,经审计符合规定的,计2
分。
(八)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分值10分)
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每建立一项必建内部管理制度的,计1分,总分不
超过10分。
(九)加分项目(分值加25分)
1、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考核年度受到部级以上表彰的,
加4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2分;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分。
2、考核年度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
表了文章的,加3分;在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了文章的,加2分;在设区市报刊杂志上发表了文章的,加1分。
3、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库的案例,每篇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
4、与上年相比,办证数量增长10%(含10%)以上的,加3分;办证数量增长5-10%的,加2分;办证数量增长1-5%的,加1分。
5、与上年相比,公证收费增长10%(含10%)以上的,加3分;增长5-10%的,加2分;增长1-5%的,加1分。
6、有自主产权办公用房的,加3分。
7、司法部、省司法厅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考核事项达到要
求的,加5分。
(十)减分项目(分值减60分)
1、公证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减20分。
2、丢失公证专用纸的,减20分。
3、丢失印鉴的,减2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包括以下内容: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 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者建议, 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综 合评价需达90分以上)、合格(综合评价需达80分以上)、 基本合格(综合评价需达60分以上)、不合格(综合评价60分以下)。
考核机关在公布考核结果前,应将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 证机构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由所在地设区市司 法行政机关按本设区市公证机构总数的1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公证机构。
第八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受到停业处罚或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不得评为优秀或合格等次。出现有效投诉的、公证收费和办证数量与上年相比均下降的、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考核机关在公布对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之前,应
当将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向有关公证机构通报。
公证机构对考核机关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考核机关通报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 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
请人。
第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同时将《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 一式二份报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考核结果
进行抽查。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情况、考核结果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 的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公证机构 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 一式二份于每年3月10日前报
省司法厅。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在三月底前对各设区市年度考核结果 进行通报,向社会公告,并将签署了考核意见的《公证机构考 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 一份存入全省公证执业档案, 一份发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存入设区市公证执业档案。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参加全国、全省公证行业文明单位或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情况,对该公证 机构的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组织进行培
训。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 的,考核机关应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不据实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对考核小
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8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
公证机构(盖章): 总 分 : 分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分值 | 考核组评分 |
( 一 ) |
执业活动 情况 (15分) |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公证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 律及不正当竞争情况的,计4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发生两起以上不计分; | 4 | |
2、与上年相比,办证数量基本维持不变的,计5分;办证数量下降的不计分; | 5 | |||
3、设置了办事公开栏、公布了监督电话、实行了挂牌和统一着装服务的,计4分;每少一项扣1分; | 4 | |||
4、统一规范使用了公证徽标等标识的,计2分;不规范使用或未统一的,酌情扣1-2分。 | 2 | |||
(二) |
公证质量 情况 (20分) | 1、每季度实行了公证质量自查,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上报了检查报告的,计 4分;少一 次扣1分; | 4 | |
2、无假证,错证率未超过千分之三的,计5分;出现假证,扣20分;错证率超过千分之三的,不计分; | 5 | |||
3、有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记录的,计2分; | 2 | |||
4、无公证业务有效投诉的,计4分;出现有效投诉的不计分; | 4 | |||
5、自觉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评查的,计5分;有拒绝、推诿、对抗等 不配合质量评查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不计分。 | 5 | |||
(三) |
组织建设 情况 (19分) | 1、抓好公证行业党的建设,设立基层党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的,计4分; | 4 | |
2、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公证员5人以上,县公证机构公证员3人以上的,计3分;每少1人,扣1分; | 3 | |||
3、公证员参加公证业务、技能培训达到了40个学时的,计4分;每少一名公证员培训或未达到40个学时的,扣2分; | 4 | |||
4、配齐配优办证所需办公设备的,计6分;未使用公证办证系统办证的,不计分;未配备身份证识别等必备办公设备 的,扣2分; | 6 | |||
5、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县公证机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计2分;未达到 的不计分。 | 2 | |||
(四) | 公证员执业 年度考核情 况(8分) | 1、公证机构认真按时按要求组织了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计4分;超时考核的,扣2分; | 4 | |
2、公证员考核合格率达100%的,计4分;公证员考核每有一名不合格的,扣2分;两名以上不合格的,不计分。 | 4 |
(五) | 公证档案 管理情况 (8分) | 1、公证文书材料按时归档的,计2分; | 2 | |
2、公证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的,计2分; | 2 | |||
3、公证档案的借调和查阅有记载的,计2分; | 2 | |||
4、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符合《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的,计2分。 | 2 | |||
(六) | 公证专用纸 及印鉴管理 情况(6分) | 1、公证专用纸有专人负责管理,专室、专柜存放,符合专用纸安全性要求的,计2分; | 2 | |
2、公证专用纸领取、使用有登记的,计2分; | 2 | |||
3、公章、钢印、签名章等印鉴有专人负责保管的,计2分。 | 2 | |||
(七) |
公证收费和 财务管理 情况 (19分) | 1、公证收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证卷宗内附有收费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减免收费有文字记载的,计2分; | 2 | |
2、与上年相比,公证收费基本维持不变的,计5分;收费下降的不计分; | 5 | |||
3、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公证协会会费的,计4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分; | 4 | |||
4、按规定足额缴纳了赔偿后备金的,计4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分; | 4 | |||
5、按规定足额留存了公证机构赔偿后备金的,计2分;未按规定足额留存的不计分; | 2 | |||
6、公证机构内部财务账目清楚,经审计符合规定的,计2分。 | 2 | |||
(八) | 内部管理制 度建设情况 (10分) | 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建立一项必建内部管理制度的,计1分,总分 不超过10分。 |
10 | |
(九) |
加分项目 (+25分) | 1、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考核年度受到部级以上表彰的,加4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2 分;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 +4 | |
2、考核年度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了文章的,加3分;在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了文章的,加 2分;在设区市报刊杂志上发表了文章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3 | |||
3、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库的案例,每篇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 | +4 | |||
4、与上年相比,办证数量增长10%(含10%)以上的,加3分;办证数量增长5-10%的,加2分;办证数量增长1-5%的, 加 1 分 。 | +3 | |||
5、与上年相比,公证收费增长10%(含10%)以上的,加3分;增长5-10%的,加2分;增长1-5%的,加1分。 | +3 | |||
6、有自主产权办公用房的,加3分。 | +3 | |||
7、司法部、省司法厅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考核事项达到要求的,加5分。 | +5 | |||
(十) | 减分项目 (-60分) | 1、公证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减20分, | -20 | |
2、丢失公证专用纸的,减20分。 | -20 | |||
3、丢失印鉴的,减20分。 | -20 |
公证机构所在地 司法行政机关 考核意见 |
年 月 日 |
设区市司法 行政机关 意见 |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意见 |
年 月 日 |
江西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客观、全面、科学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促进我省公证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每个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和公证员一视同仁,坚持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将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考核 方法、程序向公众公布,将考核结果向本人通报,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准确地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上一年度的工作。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工作实绩,以此作为评价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由各公证机构负责,并以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 考核对象
在本省各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三、 考核内容
(一)对公证员的考核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上一年度公证 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二是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办理公证业务情况
(1)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包括对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和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以及开拓创新的能力等;
(2)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办证数量、质量,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
2、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1)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工作效率等;
(3)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主要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1、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等情况;
2、是否存在有效投诉和不正当竞争情况。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为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机关在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将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证 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由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按本设区市公证员总数和公证机构负责人总数的1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一)公证员考核具体标准:
1、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 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业务精通,办证质量优秀,无错、假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业绩突出,清正廉洁。
2、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 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较强,认真履职;熟悉业务,办证质量良好,无假证,错证率在千分之二以内;业绩较好,廉洁自律。
3、基本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能遵守法律法规和 行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不够积极;业务能力较弱,办证质量一般,无假证,错证率在千分之四以内;业绩一般,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4、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不强;工
作责任心缺乏,作风散漫;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公证质量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存在不廉洁问题,且 情形较为严重。公证员有《公证法》第23条规定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具体标准
1、优秀等次:具有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模范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公证机构社会形象良好、群众满意度高;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公证机构全年无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公证质量好,公证机构全年无涉诉案件和有效投诉案件发生。
2、称职等次: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认真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内部制度较健全,管理较规范;公证机构社会形象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较好;公证机构全年无违法违纪和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公证质量较好,无错、假证,公证机构全年因公证质量涉诉案件被判决败诉不超过1件。
3、基本称职等次: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 养,能够履行职责;公证机构主要内部制度较健全,管理不够规 范;公证机构社会形象一般,群众满意度不高;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工作实绩一般;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轻微违反执业纪律现象,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公证质量一般,公证机构全年因公证质量涉诉案件被判决败诉不超过2件。
4、不称职等次: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比较淡薄,履行职责 不力;公证机构主要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公证机构社会形象差,群众满意度低;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差;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公证机构全年因公证质量涉诉案件被判决败诉超过3件。
五、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
写《公证员考核申请表》、《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
2、公证员考核由各公证机构考核小组成员及全体公证人员 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等次,并根据群众评议,考核小组写出详实的评语,填在考核表的意见栏内,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公证员。
3、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公证员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考核机关书面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5、不合格的公证员由其所在公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不称 职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由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时间安排
1、各公证机构应于每年2月1 日前完成其所属公证员上一 年度的考核,并于2月10日前将《公证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 份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于2月 20 日前将已备案的《公证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报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年2月1日前完成其所属公 证机构负责人上一年度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考核。县(区)司法 行政机关应于2月10日前将所属《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 一式二份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3月10日前将所属《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将本设区市已备案的《公证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已备案的县(区)《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本设区市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在三月底前对各设区市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并将签署了考核意见的《公证员考核申请表》、《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一份存入全省公证执业档案,一份发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存入设区市公证执业档案。
六、 本考核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2006年7月7日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公证员年度考核
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证员考核申请表
年度 执业证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 月 | ||||||||
工作单位 | 政治面貌 | 职务 | ||||||||
公证员 职称 | 学 历 | 参加工作 时间 | ||||||||
从事公证 工作时间 | 取得公证员资 格时间 | 编制性质 | ||||||||
文章发表情况 | ||||||||||
参加培训情况 | ||||||||||
奖惩情况 | ||||||||||
年办证总件数 | 国内公证 | 涉港澳台 | 涉外公证 | 年收费总额 | 有无错假证 |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证机构 考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公证机构所 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 |
设区市司法 行政机关 意见 |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请表
年度 机构执业证编号:
公证处基本情况 | 公证处全称 | 电话 | ||||||||||||||||||||||||||
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职务 | 经费管理形式 | ||||||||||||||||||||||||||
批准设立时间 | 现行体制 | |||||||||||||||||||||||||||
党支部成立时间 | 书 记 | |||||||||||||||||||||||||||
现有公证人员结构 | ||||||||||||||||||||||||||||
合计 | 公证员 | 公证员助理 | 其他人员 | 男 | 女 | |||||||||||||||||||||||
现有公证人员学历情况 | ||||||||||||||||||||||||||||
博士、硕士、双学士 | 本 科 | 大专 |
高中及以下 | |||||||||||||||||||||||||
合计 | 法律 | 其他 | 合计 | 法律 | 其他 | 合计 | 法律 | 其他 | ||||||||||||||||||||
公证员基本情况 | 办理国内业务公证员人数/其中办理 涉台公证业务公证员人数 |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人数 | ||||||||||||||||||||||||||
公证员学历情况 | ||||||||||||||||||||||||||||
大学本科以上 | 大专 |
高中及以下 | ||||||||||||||||||||||||||
博士生 | 研究生 | 双学士 | 法律 本科 | 非法律 本科 | 法律 大专 | 非法律 大专 | ||||||||||||||||||||||
年龄结构情况(人数) | 人员性别 (人数) | |||||||||||||||||||||||||||
30岁以下 | 31—40岁 | 41—50岁 | 51-60岁 | 61岁以上 | 男 | 女 | ||||||||||||||||||||||
受 奖 励、 惩 处 情 况 | 时 间 | 事 由 | 种 类 | |
年办证总数(件) | 与上年度比(%) | 年收费总数(元) | 与上年度相比(%) | |
开拓证源情况 | ||||
有无不正当竞争情况 | ||||
年 度 新 增 资 产 情 况 | ||||
建 立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 ||||
公证机构所 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考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设区市司法 行政机关 意见 |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填表说明:1、有关内容写不下时,可以附页:
2、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查公证机构填写情况,确保真实、客观。
江西省公证质量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证质量评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 和中国公证协会《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公证质量评查的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
(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
(三)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开展质量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评查对象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是全省公证质量评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公证质量评查工作;
(二)组织全省性公证质量评查活动;
(三)开展日常性的公证案卷质量抽检工作;
(四)负责全省性公证质量检查的表彰及有关处理工作。省公证协会协助、参与或受委托组织开展全省性公证质量评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公证质量评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公证质量评查工作;
(二)检查、督促公证机构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及保障制度;
(三)组织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自评;
(四)开展日常性的公证案卷质量抽检工作;
(五)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质量评查活动。
设区市公证协会协助、参与或受委托组织开展全市公证质量评查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本机构公证质量评查工作,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公证质量自查,检查结果应当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实施公证质量评查时,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应按照质量评查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公证卷宗。
第八条 公证机构已办结归档的公证事项,是公证质量评查的对象。
第三章 评查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公证质量评查的内容:
(一)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文书内容、表述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公证质量评查的方式:
(一)单项评查。根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抽调相关的公证案卷进行评查。
(二)专项评查。根据公证质量管理工作需要,选择公证事项的不同类别进行评查。
(三)年度评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进行评查。
(四)执法督查。根据年度公证质量评查的结果,对公证质量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公证机构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证质量评查,由省司法 行政机关组成评查组,采取联合评查、网上评查和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对在评查中查实的不合格公证事项,视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整改意见:
(一)重新整理公证案卷;
(二)补充证明材料;
(三)完善办证程序;
(四)对公证书进行更正或出具补正公证书;
(五)建议撤销公证事项。
第四章 质量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证案卷质量评定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证案卷质量按《江西省公证案卷质量评分表》 (见附件)评定,采取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为优秀等级;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90分的,为合格等级;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执业区域规定办理公证的;
(二)无公证申请表或委托协议的;
(三)无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
(四)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无代理资格证明材料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五)居住在国外或者台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或认证机构证明的;
(六)证据材料应由法定职能部门出具而未出具或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法律关系不明,事实不清的;
(七)没有告知记录的;
(八)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没有询问笔录的;
(九)应当审批的公证事项,公证书出证日期先于审批日期或自办自批或无人审批的;
(十)涉外公证书应附而未附外文译文或公证书译文与中文主要内容不一致的;
(十一)应当使用要素式格式而未使用的或未按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的;
(十二)公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
(十三)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十四)公证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五)应当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未到场的;
(十六)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十七)公证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无法律效力且无法补充的;
(十八)按程序规定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而只有一人办理的;或二人办理时,承办公证员未亲自办理的;
(十九)证明合同、协议、委托、遗嘱等相关法律文书,应 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而没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捺印的;
(二十)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上或者逻辑上的明显错误,或者公证书由于错、别字较多,挖补、涂改严重,直接影响到公证书的使用的;
(二十一)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
(二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公证协会予以表彰:
(一)质量评查合格率100%,优秀等级90%以上的;
(二)执业公证员公证卷宗提交率100%;
(三)年度内无有效投诉、无上访事件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员,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公证协会予以表彰:
(一)质量评查100%优秀等级的;
(二)提交公证卷宗符合要求的;
(三)年度内无有效投诉的。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公证协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视其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证质量评查结果及奖惩情况应当记入公证机 构、公证员执业档案,并作为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以
及评选优秀公证机构、优秀公证员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作为认定错误公证书和公证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2012年8月7日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公证质量评查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省公证案卷质量评分表
公证机构: | 公证事项: | ||||
公证员 : | 公证书编号:( )赣 证 字第 号 | ||||
存在《江西省公证质量评查办法》第十五条第 款情形,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 |||||
类别 |
序号 |
内 容 |
分值 | 实际 扣分 | |
公 证 文 书 制 作 | 1 | 公证书有错、别字(每项1分) | 2 | ||
2 | 公证书使用字体、字号不符合规定的、公证书标点符号使 用不正确的或公证书有涂改情形的(每项0.5分) | 2 | |||
3 | 公证书编号不规范的或者公证书排版凌乱的 | 1 | |||
4 | 公证书的内容表述不当的(如内容表述不清、语法错误、 该引用的法条未引用或引用不当) | 8 | |||
5 | 要素式公证书缺必备要素的 | 4 | |||
6 | 公证书上漏盖公章、签名章或公证书上未按规定粘贴照片 的 | 1 | |||
7 | 漏装附件、附件未编号或装订顺序错误的 | 2 | |||
公证 申请 与 受理 (8分) | 8 |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的 | 1 | ||
9 | 未填写申请日期的 | 2 | |||
10 | 申请人未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 | 3 | |||
11 | 决定受理公证申请时未发送受理通知单的 | 2 | |||
证 明 材 料 | 12 | 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或仅为孤证而无其他旁证材料的 | 7 | ||
13 | 收集的主要证明材料为复印件、摘抄件,未按规定履行核 对程序的 | 2 | |||
14 | 未按规定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 | 6 | |||
15 | 应当登录查询平台而未登录的 | 2 | |||
16 |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有关证明材料时未制作 勘验笔录的 | 2 | |||
17 | 勘验笔录(现场工作记录)未经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的 | 2 | |||
18 | 按规定应提取全部指印而未提取或指印不清晰的 | 3 | |||
19 | 应当且能够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 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的而未采用的 | 3 | |||
询 问 笔 录 | 20 | 询问笔录未注明日期、地点的 | 1 | |
21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或未记明公证事由的 | 2 | ||
22 | 缺必要告知内容的 | 4 | ||
23 | 询问笔录内容空泛、没有记录与公证事项有关内容及记录 不准确、不完整的 | 5 | ||
24 | 询问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 1 | ||
25 | 笔录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捺指印确认的 | 3 | ||
26 | 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 3 | ||
27 | 询问人、记录人等未在笔录上签名的 | 1 | ||
28 | 应当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分别制作的 | 2 | ||
(10分) | 29 | 公证书正本与签发稿不一致的 | 3 | |
30 | 公证书签发稿上缺拟稿人或拟稿日期的 | 1 | ||
31 | 公证书签发稿上缺签发人或签发日期的(实行主办公证员 制的除外) | 4 | ||
32 | 公证书出具日期与审批日期不符的 | 2 | ||
文书 送达 (5分) | 33 | 送达回执上缺公证事项、编号、份数及送达人、送达地点 等内容的 | 1 | |
34 | 收件人未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含签名及日期)的 | 2 | ||
35 | 文书仅送达部分当事人的或收件人为代理人时,公证卷宗 未收集其代理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的 | 2 | ||
公证 收费 (3分) | 36 | 减、免收费无审批手续的 | 1 | |
37 | 公证卷宗未附收费凭证的或未注明收费情况的 | 2 | ||
公 证 卷 宗 | 38 | 未按一证一号一卷立卷的(同一当事人为同一 目的而办的 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装订) | 1 | |
39 | 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或字迹难以辨认或卷宗未按规定贴 封签的 | 1 | ||
40 | 目录填写不准、不全或卷宗未编页码或卷宗内有金属物而 未清除的 | 1 | ||
41 | 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的 | 2 | ||
检查人 : | 合计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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